為落實稅捐核課及維護租稅公平,臺北市稅捐處自即日起至9月30日止辦理108年度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民眾持有土地如使用情形變更,不符合按特別稅率課徵或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已消滅,應主動向該處申報,以免被補稅處罰。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土地須符合一定要件才能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不符規定者,應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10‰至55‰累進課徵。以常見的自用住宅用地為例,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民眾持有土地經依規定提出申請並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嗣後因戶籍遷出或供出租、營業使用,即不符規定,若未主動申報經查獲者,除依法改課並補徵一般用地稅率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的差額地價稅外,還可能被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舉例說明,A君所有臺北市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107年地價稅額為2,000元,因考量子女就學需要,於107年12月間將全戶戶籍遷至學籍地設籍,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應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應自108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地價稅會增加為10,000元。
臺北市稅捐處進一步說明,今年清查範圍包括自用住宅用地、停車場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減免稅地及農業用地等,為落實清查作業,除運用相關機關資料審核土地使用情形外,必要時也會派員現場勘查實際使用情形,清查人員都會配戴識別證,執行作業期間,請納稅人多予配合。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可就近向該處所屬分處洽詢,亦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資料來源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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